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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某某建材经营部与攀枝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民申33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攀枝花市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经营者:卢某某,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负责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某,女,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某,女,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负责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 再审申请人攀枝花市某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兴陆达某某部)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攀枝花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网源西城某某公司)、攀枝花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四川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电分公司)、攀枝花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4民终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陆达某某部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某甲公司提交的《施工劳务合同》仅由兴陆达某某部签署,某甲公司并未签署,该合同不成立,对兴陆达某某部不具有约束力。***亦不具有对兴陆达某某部的代理权。***在庭审中认可工程造价按照某甲公司与网源西城某某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不能约束兴陆达某某部。***已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是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没见过兴陆达某某部出具的《委托书》。在***已自认未接收兴陆达某某部委托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认定***是兴陆达某某部的代理人错误。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中,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为某丙公司,承包人为网源西城某某公司,某甲公司为劳务分包人,兴陆达某某部是实际施工人。2.一审判决认定“兴陆达某某部完成的合同内工程价款应按专业分包合同单价计算,即231334.71(不含税)元”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网源西城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合同不能约束兴陆达某某部,兴陆达某某部与某甲公司之间应按照2013清单规范、2015定额计算工程价款。综上,兴陆达某某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网源西城某某公司及某乙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是业主方代表。二、关于案涉工程主体法律关系认可二审判决意见。三、一、二审判决选择适用的鉴定意见正确。 某甲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是兴陆达某某部的委托代理人。二、《施工劳务合同》有双方盖章,兴陆达某某部再审主张与事实不符。三、一、二审判决选择适用的鉴定意见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价款应按照何种计价方式计算。首先,关于***是否能代表兴陆达某某部的问题。根据一、二审已查明的事实,兴陆达某某部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作为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事宜。兴陆达某某部虽否认***的代理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了***负责该项目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事宜的授权,***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兴陆达某某部承担。其次,关于鉴定意见的选择适用问题。因庭审中***明确认可工程造价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的计价方式计算,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兴陆达某某部完成的合同内工程价款应按专业分包合同单价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至于兴陆达某某部提到的《施工劳务合同》仅有兴陆达某某部单方盖章的问题,在某甲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是否仅有单方盖章并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 综上,兴陆达某某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攀枝花市某某建材经营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