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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卢某1,卢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3866号 原告:左某某,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1,男,200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卢某2,男,200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卢某1、卢某2、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左某某以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鉴定费与诉讼费为由,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原告左某某已预交160元),由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左某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