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辖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清水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A6HJ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兴业路28号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090063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3民初5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系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焦炉机侧集烟除尘系统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一审法院因此将本案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正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上诉理由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