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9247号
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兴业路28号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0室。
法定代表人:张殿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圆圆,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山。
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钢铸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