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40号
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殿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
被告:神木市鑫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林。
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鑫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