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994号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组。统一社会信码913411823227389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齐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龙灯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9YU7G。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齐禹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