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财保355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街康和家园16号楼,身份证号412701196406253535。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紫荆城31号楼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412702197604161413。
被申请人:河南万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11700MA40KYR59R,机构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与工农路交叉口紫荆城31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姜雪,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万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DM202141270000000261】,作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万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新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