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腾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7316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腾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御景兰亭小区26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炯炀镇固山行政村行政办公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腾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宿州市腾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腾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腾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651元,由原告宿州市腾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