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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2民初3430号 申请人: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