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金都保险设备有限公司、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481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都保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105国道洋湖工业区(共和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即凭祥市东南亚外语学校),,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站铁路家属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都保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凭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都保险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本金158300元,未执行债权利息67277.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银行没有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都保险设备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