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2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都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金都保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25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人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计人民币533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