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

广饶县树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523民初5226号 原告:广饶县树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娘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32615984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31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饶县树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光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树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圣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树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泽公司支付树光公司塔机租赁费40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701元(合计73901元)及后续利息(自2025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化18%计算利息);2.依法判令圣泽公司支付树光公司塔机租赁费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69元(合计71069元)及后续利息(自2025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化1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圣泽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日以来,圣泽公司因承揽广饶齐宸府项目需要,租赁树光公司OT250型吊塔,累计产生费用60200元,圣泽公司仅支付20000元,剩余40200元未支付。2023年12月5日以来,圣泽公司因承揽广饶经济开发区中泰化工有限公司仓储项目为由,租赁树光公司OT260型塔吊,累计产生费用69000元,圣泽公司仅以支票方式支付5000元,剩余64000元未支付。以上款项经树光公司多次催告,圣泽公司至今尚未支付。树光公司已经履行了开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为维护树光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圣泽公司辩称,一、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齐宸府项目,该项目部负责人***系独立核算项目部,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虚列开支等,现该项目部因亏损而解散,项目部负责人***已失联。公司并不清楚该项目部的租赁业务,是否实际存在租赁及租赁费用具体金额需被答辩人举证证明;二、关于中泰项目,该项目部负责人***系独立核算项目部,项目部具体业务是由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是否与被答辩人存在租赁及租赁费用具体金额需被答辩人举证证明;三、被答辩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过高,答辩人不予认可,律师费无约定,不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树光公司与圣泽公司签订建筑机械租赁合同,塔机使用所在地为齐宸府工程,约定圣泽公司租赁树光公司OT250型塔吊一台,大臂长度48米,每台每天租赁价格为220元,租赁计费时间自2020年4月1日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送回塔吊日,租赁费结算方式为:每两个月结算1次,最后1次租赁费结算拆吊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付不清,自拖欠之日起每天收取所欠金额1%滞纳金。树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圣泽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合同上签字确认。2020年12月24日,广饶县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代树光公司给圣泽公司开具57200元的发票,2021年1月22日,树光公司给圣泽公司开具3000元的发票。上述塔吊租赁合同圣泽公司已经给树光公司付款20000元。2025年8月29日,***与圣泽公司***通话,双方在通话中对齐宸府工程租赁费的欠款进行了沟通。录音中***称发票上开的与账面上差3000元,***整成这个样子,公司给接管了,明天开会我在会议上提提,定住37000元或者40200元。***在录音中多次陈述,差三千就差三千吧,按照你们那个数就行。 2023年12月5日,树光公司与圣泽公司签订建筑塔机租赁合同,塔机使用所在地为开发区中泰化工,约定圣泽公司租赁树光公司OT260型塔吊一台,每天每台租赁费500元,租赁费计算时间自2023年12月5日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送回塔吊日。租赁费结算方式为:拆吊前付清。如付不清,自拖欠之日起每天收取所欠金额1%滞纳金。树光公司、圣泽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2025年6月24日,圣泽公司出具业务确认函,载明:圣泽公司承建的山东中泰化工有限公司仓储项目,树光公司与圣泽公司***项目部确立建筑施工塔吊租赁关系,所有租赁费用总计64000元,此费用为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树光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2024年5月6日,圣泽公司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树光公司机械费5000元,树光公司称该转账支票到期未兑付,圣泽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其5000元用于冲抵2024年5月6日的转账支票的金额,但认为其在2024年2月8日给***工地的***转回2000元,实际收款为3000元,该3000元也不是机械费,而是冲抵树光公司将挖掘机标准节埋入地下的费用。圣泽公司对树光公司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圣泽公司陈述,2025年10月9日其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塔吊人工费45000元,认为该费用系圣泽公司代树光公司支付的塔吊司机人工费。本院依职权给***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称其是与***管理工地的一个叔伯兄弟谈好了工资报酬去涉案工地上干活,***没有雇佣过他,***与***之间的租赁合同其不知情。 树光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树光公司提交的机械租赁合同1份、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树光公司与圣泽公司财务主管电话录音1段(附光盘1张、文字材料2页)、建筑塔机租赁合同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业务确认函1张、树光公司与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1份、开具发票1张、付款凭证1份、***与***的通话录音一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2024年9月26日的转账记录1份;圣泽公司提交的由树光公司出具的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转账支票存根1份、收据1份、***出具的证明书1份、收条1份、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1份,本院依职权对***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树光公司与圣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结合树光公司给圣泽公司开具齐宸府工程发票的金额以及树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圣泽公司***的通话录音中对齐宸府工程租赁费欠款金额的沟通,双方对齐宸府工程欠款金额系40200元还是37200元存在争议,但树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录音中多次陈述就按你们那个数就行,本院确认圣泽公司在齐宸府工程尚欠树光公司租赁费37200元。树光公司陈述齐宸府工地塔吊租赁期间截止至2020年12月23日,根据双方在合同中最后1次租赁费结算拆吊后一个月内付清的约定,上述租赁费的逾期付款损失应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中泰化工工地租赁费总额双方通过业务确认函的方式确认为64000元,但双方对已付款金额存在争议。树光公司认为中泰化工工地的租赁费未付款,圣泽公司2024年5月6日通过转账支票支付的5000元(后因该转账支票无法兑付,实际付款日期为2024年9月26日)不是支付的租赁费,而是将挖掘机标准节埋入地下的费用且树光公司已经将其中的2000元转回,圣泽公司对树光公司上述付款5000元用途以及转回2000元的陈述不予认可,树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对款项用途的陈述,且其在诉状事实与理由中称已经收到中泰化工工地的租赁费5000元,对树光公司的上述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圣泽公司虽认为其支付给***的塔吊人工费45000元系代树光公司支付,但本院依职权给***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称其系受***项目部雇佣,结合***的陈述,圣泽公司认为塔吊租赁合同日租金中含塔吊司机人工费,上述塔吊人工费应从圣泽公司支付给树光公司的租赁费中扣除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扣除圣泽公司已向树光公司付款5000元后,圣泽公司还应向树光公司支付中泰化工工地租赁费59000元。根据双方在合同付款中租赁费结算拆吊后付清的约定,树光公司主张自2025年1月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不早于合同约定的起算时间,本院予以准许,但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树光公司虽支出律师费3000元,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支出并无约定,对于树光公司要求圣泽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饶县树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96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7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5.005%计算;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4.03%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饶县树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计1599.5元,由原告广饶县树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91.5元,由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08元。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