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523民初3344号之二
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金凤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广饶开发区常徐村162号。。
经营者:***,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金凤建材批发部与被告人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金凤建材批发部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金凤建材批发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金凤建材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9元,减半收取计4269.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金凤建材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