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922民初562号
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饶某,总经理。
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以福建某乙有限公司已结清案涉款项为由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福建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