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0106执4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八村。 被执行人: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海口市龙华区滨海新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106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税务、保险、工商注册、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赣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被执行人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琼xx的飞度牌汽车并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查扣该涉案车辆。本院发现***名下有位于海口市海秀路的房产,已进行轮候查封。因该不动产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7执4531号案件首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本院去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今日头条上公布。 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