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诚安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6799号 原告:海南诚安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金盘坡工业区泉水山庄别墅区E14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7YMY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3号互联网金融大厦B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070925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诚安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诚安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诚安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海南诚安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诚安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海南诚安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