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

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3232号 原告: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月川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领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31号名门广场北区C座2108、210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诉被告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宇 书记员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