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龙,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发春,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C座2108、2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0709255A。
法定代表人:庄炳聪,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梁龙因与被上诉人李发春、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21)粤1226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梁龙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2年1月1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3.43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梁龙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也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龙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梁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谢肇雄
审 判 员 苏文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裴惠华
书 记 员 潘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