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宏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蔚县弘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6民初2363号 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蔚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蔚县某甲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蔚县某乙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家口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家口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