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5974号
申请人:***,男,199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先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花园大道38号(和顺商业广场C栋餐饮)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1374417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金信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4号楼314-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RC1D4F。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先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金信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先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金信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5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广东金信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40000元为限),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先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金信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5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广东金信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4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447.75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