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4民初201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2025年3月20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