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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4民初201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2025年3月20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