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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22民初3410号 原告:***(系***父亲),男,汉族,1944年11月19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系***母亲),女,汉族,1949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系***妻子),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系***长女),女,汉族,1994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系***次女),女,汉族,1996年10月7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安徽浩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市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侧**综合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TYADI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寿县众兴镇明德小学(曾用名寿县众兴镇闫店小,住所地:安徽省寿县众兴镇闫店闫店,组织机构代码48623448X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浩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县众兴镇明德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