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5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奉化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乙,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奉化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4)浙021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奉化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奉化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奉化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宁波奉化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