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8155号
原告
宁波万保永亮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67001637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家居商城管道一区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7HM0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湖下路173号2102、2202、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事由
原告宁波万保永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主文
准予原告宁波万保永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保永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