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0767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湖下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被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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