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

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恒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37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5147755H。住所地: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布政东路128号鹰达锂离子电池厂区2号车间第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7HM0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湖下路173号2102、2202、23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煜雅兴建工(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67049710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永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恒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95076721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郊乡后**。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恒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10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等暂计121156.81元。 申请执***煜雅兴建工(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恒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等暂计760612.8元。 申请执行人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恒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等暂计11144679.86元。 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中煜雅兴建工(浙江)有限公司均未回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至方建设有限公司、中煜雅兴建工(浙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恒威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