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0382行审45号
申请人:密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法定代表人:张佳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海,男,系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被申请人:密山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佩湖,经理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密山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非法占地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少国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李广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