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902民初1981号之一
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6675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博士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金川街道枫松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79437160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士达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诉讼保全费164元,合计币240元,由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