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841号
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娟,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2元,减半收取计4461元,由原告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