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81民初820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林某,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某、林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林某的银行存款共计10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林某的银行存款共计10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