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9民初368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小葵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六哨乡。
法定代表人:***,系六哨乡乡长。
第三人:云南吉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镇旭苑小区(原仁德镇主轴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六哨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