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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福建某某公司、莆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304民初240号 原告:叶某某,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被告:莆田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修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女,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女,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莆田某某公司、第三人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 叶某某诉称,莆田某某公司承包某某莆田学院迁建项目核心区工程-图书馆综合大楼,莆田某某公司将该项目核心区装饰工程分包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又将其中的“图书馆上部室内油漆施工”专业分包给福建某某公司,双方签订《某某莆田学院迁建项目核心区工程图书馆上部室内油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叶某某系福建某某公司油漆施工班组的工人,经该公司结算确认,叶某某在该项目做工期间,福建某某公司尚欠叶某某工资20328元。经叶某某多次催讨,福建某某公司、莆田某某公司一直相互推诿未予支付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福建某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拖欠叶某某工资,莆田某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请求判决:1.确认福建某某公司尚欠叶某某劳务报酬20328元;2.福建某某公司、莆田某某公司向叶某某支付劳务报酬20328元;3.本案诉讼费由福建某某公司、莆田某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叶某某向本院反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福建某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指定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某某公司管理人,目前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