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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莆田某某公司、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304民初3357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某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修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女。 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莆田某某公司、徐某某、福建省某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