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院
组织机构代码:73042211—7。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康复路23号。
被告陕西昌隆水电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院诉被告陕西昌隆水电投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院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院承担。其余2436元,连同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206元,由原告持票据在本院退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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