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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2626号之二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2626号之二 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对原告东莞市德曼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4)琼027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顺数第二行遗漏财产保全费用,应补正添加上,补正为“财产保全费4830.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