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8082号
原告:东莞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东莞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