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盈广告有限公司

青海西盈广告有限公司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青0103民初910号 原告:青海西盈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8296XK,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元堡子村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西宁市,住西宁市。 原告青海西盈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西盈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西盈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承揽费27396元;二、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制作其承揽的西宁市城北区中海河山郡、西宁市城中区比亚迪厂的广告,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完工后,被告拖欠加工承揽费27396元。2019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2019年8月16日付清欠款,若不付清,承担违约金5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其应当承担继续付款责任,并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青海西盈广告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欠条1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的加工承揽费,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证据二、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加工承揽费的事实;证据三、公司记账凭证,证明原告给被告制作广告业务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能够证明其证明方向,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牌,进行广告牌的喷绘、雕刻、写真等。2019年8月4日,原、被告经结算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欠青海西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27396元(贰万柒仟叁佰玖拾陆元),于2019年8月16日付清,立此为证,如付不清,付违约金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该欠条后,至今未给付该欠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青海西盈广告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给被告制作广告牌,进行广告牌的喷绘、雕刻、写真等。原告履行了加工承揽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承揽费并出具了欠条,欠条明确约定于2019年8月16日付清加工承揽费,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此款,其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加工承揽费27396元,并按照双方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西盈广告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27396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计323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