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6民初5252号
原告:巫溪县某灯饰店,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巫溪县某灯饰店与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巫溪县某灯饰店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某灯饰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某灯饰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按40%收取计273元,由原告巫溪县某灯饰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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