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400号
原告: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幸福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金先昌,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宿迁天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涌,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隆城府邸2幢401-4-2室。
法定代表人:吴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江苏永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兵
审判员 万 焱
审判员 庄云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沈飞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