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5民初16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北侧信合大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XUKA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57710842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祝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黔0625执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黔0625执保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名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号为2035××××7041、2035××××5611内的存款24568807.1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建工兴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代方莉
人民陪审员柳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