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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鸿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桂1002民初705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某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教育咨询服务费13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52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5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132000元×3%÷360天×32天=352元);以上合计132352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某丙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中保单保函费为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5年2月25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某同书》(合同编号:HC-25-02-25),约定乙方应于协议签署之日即向甲方全额支付教育咨询服务费132000元。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协调时间参加甲方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需提前最少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最终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并在国家官网可查,承诺一年内不会被吊销,本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的咨询服务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7月25日。合同第一条第4款约定: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法履行(如乙方不能在协议时间内取得证书或证书不被国家认可),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方在20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已交纳的咨询服务费。费用退还后,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终止,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赔偿。第二条第4款约定:合同服务期满,若乙方仍未成功取得证书,乙方选择第1种解决方案:乙方向甲方申请退还咨询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5年3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教育咨询服务费132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发票。服务期满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二级建造师证书。2025年9月28日、2025年10月13日,原告通过某平台聊天与被告沟通退款事宜,被告同意退款,但至今未履行退款义务。 某丁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2月25日,某丙公司(乙方)与某丁公司(甲方)签订《某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二级建造师相关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考试相关的教材、网课、服务及辅导等内容,促进原告最大可能考试合格,并在考试合格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取得相应证书,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证书须国家承认并官方可查,且证书一年内不会被吊销。被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7月25日,原告需于协议签署之日向原告全额支付教育咨询服务费132000元。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法履行(如乙方不能在协议时间内取得证书或证书不被国家认可),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方在20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已交纳的咨询服务费。费用退还后,甲乙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终止,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赔偿。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合同服务期满,若乙方仍未成功取得证书,乙方选择第1种解决方案:(1)乙方向甲方申请退还咨询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被告支付教育咨询服务费132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等合同义务。合同服务期满后,原告未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2025年9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某平台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表明未取得证书则退款,被告法定代表人未提出异议,但至今未向原告退款。原告追索退费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某同书、银行转账凭证、某平台聊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在某银行百色铁道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下的存款132352元。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118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教育培训费,但被告未在合同服务期内按约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亦未能促进原告取得相应证书,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费情形,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亦在某平台中达成了退款的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13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退还费用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双方达成退款一致意见之日的次日即2025年9月29日起算。原告主张的保单保函费系购买保险提供担保产生的保全保险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的方式并不限于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原告自行选择购买保险的方式作为保全担保所产生的保全保险费不属于诉讼的必要支出费用,且双方未就保全保险费的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故对原告关于保全保险费10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某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退还培训费132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以1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计1474元,保全费1182元,合计2656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