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8民初2206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3月2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肇平,云南铁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985529372。
法定代表人:周亮,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并已给付赔偿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丽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武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