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某某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830号
原告:璧山区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NY6C8J。
经营者:赵代财,男,1967年5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者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前进路**楼**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985529372。
法定代表人:周亮。
被告:***,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E5P1D9K。
负责人:黄峰。
被告:唐洪华,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璧山区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唐洪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璧山区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财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