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3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03月0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985529372。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习劳人仲字(2021)339-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故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行为是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习劳人仲字(2021)339-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倪卫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艾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