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初4134号之二
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48008。
法定代表人:刘传亮。
委托代理人:李定洪,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洪艳,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前进路**楼**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985529372。
法定代表人:周亮。
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91520330MA6E5P1D9K。
法定代表人:黄蜂。
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95元,减半收取计76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47元,由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7648元。
审 判 长  张小英
人民陪审员  吴兵梅
人民陪审员  袁文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