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会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凯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会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24民初1458号之一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砚台路砚台阁商业综合楼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兰州路108号-7幢A7段2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某乙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6)陕0424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书,上述裁定已经执行。某甲公司名下账户内余额已超过保全金额,现某甲公司申请解除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某甲公司名下160×××××××××××××××××××××××××××××998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