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424民初1458号之一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砚台路砚台阁商业综合楼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兰州路108号-7幢A7段2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某乙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6)陕0424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书,上述裁定已经执行。某甲公司名下账户内余额已超过保全金额,现某甲公司申请解除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某甲公司名下160×××××××××××××××××××××××××××××998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