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3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 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48X14.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2月28 日出生,系新疆温泉县人。其他情况不详。
申请执行人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10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4 500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2020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次仁加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次 央
书 记 员 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