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23民初44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安徽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7元,按25%收取计42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