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724号之二
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
被申请人:中楠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与被告中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楠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