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西藏山南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9民初1642号 原告:常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山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常某与被告高某、西藏山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常某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